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9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23號原 告 廖曾榮子訴訟代理人 李怡貞律師被 告 廖國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契約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3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確認原告與被告間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就原告所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持份全部及其上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0號房屋(上合稱系爭房屋),權利範圍1/2之權利全部,以及出售系爭房屋後之分配價金之權利全部之贈與關係不存在。經與原告確認,其起訴真意簡要言之係為確認兩造間就系爭房屋權利1/2之贈與關係不存在,有本院辦理民事電話查詢登記表在卷可稽。依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交易價額之半計算。又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系爭房屋附近市價,近期交易之平均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8萬2,000元,亦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資料附卷可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81萬6,710元【(97.21㎡+30.87㎡+45.73㎡)×182,000元/㎡÷2=15,816,7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9,7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顥儒

裁判日期:2025-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