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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9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29號聲 請 人 松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理全相 對 人 巴迪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大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松旭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松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裁判日期:2025-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