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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親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親字第19號原 告 巳○○

辰○○卯○○寅○○

丑○○上列原告與被告丁○○等50人間請求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理由欄第二項所示內容,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該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請求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尚缺一定程式及要件,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陳報下列之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

均勿省略)或戶籍資料:庚○○、己○○、林壽美子、林素華、林治子(民國00年0月00日生,為乙○○○與林福之子女【本院卷第29之2頁】)、高哲彥、高靖彥、梁真。

㈡高梁秀鳳之戶籍資料及可佐已被收養之相關資料。㈢陳報林慶全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或戶籍資料

,並確認其與丙○○是否具親子關係。倘其等確為親子關係,因林慶全(93年2月5日歿)先於其母丙○○(106年4月9日歿)死亡,依法僅林慶全之子女對丙○○有代位繼承之權利,林慶全之配偶即被告戊○○對丙○○依法無繼承權,請原告確認被告戊○○是否有繼承權?㈣陳報甲○(或藍甲○)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或戶

籍資料,並確認其與其養母梁王滿是否具收養關係。倘收養關係存在,請補正相關資料,並請具狀補正下列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⒈子○○○另1名子女辛○○(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⒉壬○○另1名子女癸○(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㈤依原告所提戶籍資料,可知梁黃秀蘭曾經登記為梁和之媳婦

仔(本院卷第25之5頁、第29頁)及養女(本院卷第27頁),請陳報梁黃秀蘭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或戶籍資料,並確認梁黃秀蘭是否為梁和之繼承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粘凱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謝淳有

裁判日期:2025-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