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親字第24號原 告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沛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