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更一字第16號上 訴 人 廖爽視同上訴人 侯冠吉
侯憲堯侯天賜被 上訴人 侯進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3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19萬896元(本院114年度訴字第531號卷第27至28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萬5,5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