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聲字第14號聲 請 人 陳葉阿琴訴訟代理人 陳清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佩珊間因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270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