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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聲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聲字第17號聲 請 人即反訴原告 曹祐銓

曹玉青曹玉佩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反訴被告曹王芙蓉間因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436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裁判日期:2025-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