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聲字第10號聲 請 人 許振忠代 理 人 周福珊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崴萁間因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516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