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聲字第25號聲 請 人 簡王燕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金宗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司調字第321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王婉如法 官 陳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俞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