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聲字第27號聲 請 人 卓文傳代 理 人 卓駿逸代 理 人 劉興懋律師相 對 人 卓文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本件聲請並未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9日以114年補字第1760號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4年9月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19頁)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今未補繳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存卷為憑,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