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聲字第35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代 理 人 周婉琳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清祥等等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繳納聲請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于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