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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聲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聲字第37號聲 請 人 張佳偉相 對 人 張碧雯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裁判日期:2025-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