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聲字第38號聲 請 人 卓文傳代 理 人 卓駿逸
劉興懋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卓文進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繳納聲請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于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