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聲字第39號聲 請 人 傅展彥代 理 人 張育祺律師相 對 人 傅盛烘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476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臺幣1,000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476號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 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 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前段、第7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原均為林信媚(民國112年11月28日歿),於108年3月6日以配偶贈與為原因,移轉所有權登記予相對人傅盛烘,然林信媚前因腦動脈瘤破裂陷入重度昏迷,於107年8月6日進行開腦手術後仍重度昏迷,而無意思能力,是前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應屬無效,故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476號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以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傅盛烘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08年3月6日以配偶贈與為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登記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公同共有」,該聲明之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聲請裁定許可就系爭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相對人將系爭不
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且其訴訟標的係基於公同共有不動產之物上請求權之物權關係,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之要件相符。又聲請人於本案訴訟中提出林信媚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除戶戶籍謄本影本、系爭不動產之異動索引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等件以釋明本案請求,然其釋明尚有未足,為擔保相對人因不當登記可能所受損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7項規定,命供擔保後准許為登記。
㈡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雖不能禁止、限制相對人就系爭不動產
為處分、收益,然實際上仍妨礙第三人就系爭不動產交易之意願,是相對人因該登記所受損害,應為其於本案訴訟審理期間因難以處分系爭不動產取得換價利益所生之利息損失。查本院於114年12月4日作成之114年度訴字第3476號裁定認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值為新臺幣(下同)38,751,734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且該本案訴訟屬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所定第一、二、三審辦案期限分別為2年、2年6月、1年6月,共計約6年,依法定利率週年利率5%計算,估算相對人因系爭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可能遭受之利息損害為11,625,520元(計算式:38,751,734元×5%×6年,元以下四捨五入)。另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7項立法理由謂「所命擔保之數額,不得逾越同類事件中法官於假扣押、假處分時酌定之擔保金額。」是上開登記既未禁止或限制相對人處分登記標的,與保全程序造成之損害情節不同,且參酌系爭不動產現已受本院114年度司執全助字第363號假扣押事件為查封登記在案等情,故本院認聲請人應供擔保之金額以1,000萬元為適當。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劉容妤
法 官 陳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游舜傑附表(金額均為新臺幣)編號 地號或建號 基地座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共有部分權利範圍 交易價額 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 127.09㎡ 4分之1 - 屋齡相近之周圍房地實價登錄資料單價約11萬1,300元/㎡【計算式:(11.08萬元+9.74萬元+13.17萬元+10.53萬元)4=11.13萬元】109.18㎡=12,151,734元 2 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2樓)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09.18㎡ 1分之1 - 3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 5,409.83㎡ 100,000之615 - 與編號4、5合併計算房地價額 4 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16樓)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9.12㎡(附屬建物陽台面積8.48㎡、花臺0.6㎡) 1分之1 和平段6637建號建物:1,000分之22(面積488.4㎡) 屋齡相近之周圍房地實價登錄資料(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14樓於114年2月9日之交易價額)約為1,330萬元 和平段6698建號建物:1,000分之27(面積5,826.29㎡) 和平段6699建號建物:1,000分之104(面積4,258.92㎡) 5 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16樓)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5.27㎡(附屬建物陽台面積9.96㎡) 1分之1 和平段6637建號建物:1,000分之22(面積488.4㎡) 屋齡相近之周圍房地實價登錄資料(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14樓於114年2月9日之交易價額)約為1,330萬元 和平段6698建號建物:1,000分之27(面積5,826.29㎡) 和平段6699建號建物:1,000分之104(面積4,258.92㎡) 合計 38,751,734元【計算式:12,151,734元+1,330萬元+1,3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