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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聲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聲字第32號聲 請 人 曹祐銓

曹玉佩曹玉青相 對 人 曹王芙蓉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曹王芙蓉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繳納聲請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翠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裁判日期:2025-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