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陳素華相 對 人 龔秀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龔秀華間請求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許可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