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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聲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聲字第40號聲 請 人 方秀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清江間請求履行贈與協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蘇清江間請求履行贈與協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7日以114年度補字第1335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正本已於114年8月12日送達原告指定送達代收人處,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詎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是依首揭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裁判日期:2025-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