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聲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聲字第41號聲 請 人 徐為政代 理 人 王仕為律師相 對 人 陳德銓

吳濬豪代 理 人 張銘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39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臺幣197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坐落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聲請人不認識相對人,並未積欠相對人債務,系爭不動產係遭第三人黃雅瑜偽造文書後信託登記及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相對人,相對人所為顯係共同侵害聲請人之財產權,而系爭不動產之信託登記及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自始未存有契約之合意,且顯已妨害聲請人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之行使。聲請人既為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且相對人因此受有不當得利,聲請人自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179條、第184條第1項規定,請求:「㈠相對人陳德銓應將系爭不動產,經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民國110年8月11日重登字第40920號收件,於110年8月16日以信託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㈡相對人吳濬豪應將系爭不動產於110年8月16日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50萬元抵押權登記(重登字第040910號)予以塗銷。」,並已提起訴訟。相對人陳德銓既登記為系爭不動產之受託人,如恣意出售、處分系爭不動產,將使聲請人受到侵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聲請准就系爭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前段、第7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54條於106年6月14日修正,參酌修法理由認為本條之登記,並無禁止或限制相對人處分登記標的之效力,法院應斟酌個案情節,妥適酌定是否命供擔保及擔保金額,所命擔保之數額,不得逾越同類事件中法官於假扣押、假處分時酌定之擔保金額。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系爭不動產係遭黃雅瑜偽造文書後信託登記及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相對人,依民法第767條等法律關係請求塗銷系爭不動產之信託登記及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設定,並移轉登記回復為聲請人所有等情,業據提出聲請人系爭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39號本案之開庭通知,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卷內事證無誤,堪認聲請人已就本案請求為相當之釋明,惟其釋明縱令完足,本院認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7項規定,命聲請人供擔保後准許本件之聲請。

四、次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相對人因不當登記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受登記後,相對人難以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之損害為衡量之標準。末查,相對人因本件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致不能處分系爭不動產,其可能受到之損害,係在本案審理期間無法處分系爭不動產所受相當於利息之損失,考本案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21萬3,708元(本院卷(一)第36頁),屬通常訴訟程序事件,得上訴第三審,參酌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條第2、4、5款規定,第一、二、三審之辦案期限各為2年、2年6月、1年6月,推算本案訴訟審理期間通常為6年,扣除聲請人於113年6月12日提起本案訴訟至今已歷經辦案期間1.5年,並以法定利率即年息5%推估相對人於本案訴訟審理期間因本件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可能遭受之利息損失,約為196萬584元【計算式:系爭不動產訴訟標的價額871萬3,708元×5%×(6-1.5)年=196萬584元,元以下4捨5入】。另綜合審酌系爭不動產買賣之市場交易行情波動、訴訟期間因移審、送達等或有所變動,併考量可能發生之交易風險等一切情事,據此酌定聲請人應供擔保之金額以197萬元為適當。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冠志附表:

編 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新莊區 和平 280 85.27 4分之1 備考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層次面積 總面積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3625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 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 4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2層:60.63 合計:63.03 陽台:2.40 全部 備考

裁判日期:2025-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