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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4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474號原 告 劉忠雄上列原告與被告魏楷芹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14年7月17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判決所載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844號判決(下稱系爭刑事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20,000元」等語,與系爭刑事判決主文所載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不符,特請更正,以符實際等語。

三、經查,系爭刑事判決就本件原因事實係認定被告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並「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此觀系爭刑事判決主文欄、附表一編號1及附表二編號1之內容即明,是原判決關於此部分之記載,並無違誤,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裁判日期:2025-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