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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4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48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天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詠寧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參 加 人 辰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9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之數額為新臺幣(下同)244萬8,1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5,2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婉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