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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49號原 告 陳龍興訴訟代理人 王子豪律師被 告 新北市五股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藍瑞珉訴訟代理人 陳其泓

羅永在廖翊成林宏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一行關於「○○區○○段000地號土地」記載,應更正為「○○區○○段000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裁判日期:2025-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