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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5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500號原 告 帝品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寶旗訴訟代理人 林宜賢被 告 富太餐飲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居間契約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買賣總價款2%之服務報酬,而依卷附原告所提權益確認書第4條約定「如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欲承購之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及不動產買賣意願書、土地買賣契約書第1條所記載之不動產所在地為桃園市○○區○○段0000○0000號土地,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合意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于溱

裁判日期:2025-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