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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5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511號原 告 尤筱茜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律師被 告 周紜萱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李秉謙律師陳虹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本件起訴主張被告住所位於新北市板橋區,惟經,且被告訴訟代理人於本院訊問程序中亦表明被告居住於臺中市北屯區(即戶籍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並非被告住所,抗辯本院無管轄權等語(見本院卷第63至64頁),並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7頁)。準此,被告之住所地既在臺中市北屯區,本件訴訟應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品秀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裁判日期:2025-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