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53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許玉田被 上 訴人即 原 告 許淑玲
許雀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5年8月21日114年度訴字第153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04萬8,850元(本院卷一第17至18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3萬1,21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翠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