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55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姿玲送達代收人 王緒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祖兒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所為114年度訴字第1558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3萬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012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盧佩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