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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5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55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賴祖兒

指定送達址: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0樓之1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黃姿玲送達代收人 王緒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所為114年度訴字第1558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0萬2,000元(計算式:151萬1,000元+1萬1,000元+18萬元=170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2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至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雖提起追加之訴,惟經本院於114年10月31日以114年度訴字第1558號裁定駁回追加之訴部分,自非屬本院所得審理之範圍,上訴聲明併就此部分提起上訴是否合法,於上訴後亦非本院所得審酌,是此部分應如何徵收裁判費,允宜由上訴審法院核定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盧佩蓁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25-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