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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6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605號上 訴 人 錢進榮被 上訴 人 蘇恩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民事判決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83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逸軒附表:⒈拆除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面積8.13平方公尺建物並將

土地返還被上訴人部分:155,698元(計算式:113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19,151元/㎡×占用面積8.13㎡=155,69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⒉按月給付被上訴人78元部分:2,140元(計算式:78元÷30×823

天=2,14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⒊以上合計為157,838元(計算式:155,698元+2,140元=157,838

元)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