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63號被 上訴人 佑承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國泰上 訴 人 今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秀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9,350元、反訴部分上訴利益金額為432萬9,12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240元、7萬8,241元,合計10萬3,4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