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631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631號原 告 藍瑪麗訴訟代理人 彭文堂

葉書佑律師被 告 曾中田即中田咖哩餐廳訴訟代理人 林俊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或追加。又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本文、第2項、第262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起訴時原以彭文堂為原告等語,有民事起訴狀可佐(見本院114年度板司調字第79號卷〈下稱板司調卷〉第9頁)。嗣於本院審理時,追加藍瑪麗為原告,有原告之民國114年8月5日民事追加原告暨準備狀可佐(見本院卷第65頁),復再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撤回彭文堂為原告部分,而被告就原告上開追加、撤回原告部分於本院審理時陳稱沒有意見,而為本案言辯論等情,有本院114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筆錄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26頁),揆諸前述,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係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房屋(下稱系爭4樓房屋)之區分所有權人,系爭4樓房屋位於捷運新都星社區,被告則於上開社區之同路20號1樓房屋經營咖哩餐廳(下稱系爭餐廳),於110年間,擅自在系爭餐廳之1樓外觀玻璃帷幕裝置排煙管 且將排油煙管口朝外,所排出之油煙及其他異味,已嚴重妨害居住於上開社區之原告、1樓以上及週遭鄰近住戶無法開啟窗戶通風,實已侵害原告之生活品質及身體健康權。且捷運新都星社區管理委員會亦曾於110年5月13日函請被告改善排油煙通風口設置位置,原告並於110年5月26日寄發存證信函促請被告改善,惟被告僅將位於前所設置之排油煙口移至系爭餐廳店面正門口右上角,並於113年10月重新裝潢後,將排煙口設置於系爭餐廳店面正門口右上角處,已屬私自增設排油煙通風口,違反所屬社區管理規約第19條第1項第2款、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且被告任意排放油煙之行為,亦違反110年11月28日修正後捷運新都星社區管理規約第20條第6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規定。再者,捷運新都星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捷運新都星社區管委會)於114年1月要求被告提供排煙對比數據,然被告回應無法提出,僅宣稱將加強靜電吸附以及活性碳過濾設備,惟油煙及熱氣之侵害仍持續產生不見改善,爰依民法第18條第1項、第184條、第793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將設置於系爭餐廳之排油煙管洞口封閉,回復房屋原有外觀。㈡被告應不得將坐落系爭餐廳內之油煙或其他惡臭氣體,逸散排至原告所有之系爭4樓房屋之居家環境內。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自105年起即於系爭餐廳營業,自原告遷入系爭社區後,即一再投訴檢舉被告,然被告曾至系爭4樓房屋查看並未聞到氣味。113年12月間捷運新都星社區管委會已依建商消防竣工圖進行確認系爭餐廳店面消防檢查並無變更及異動情況,系爭餐廳之管線確實符合建商之原始消防竣工圖。被告否認有排放油煙至原告居家環境,而原告就系爭餐廳有無排放油煙、有無侵入原告居家、侵入之程度及是否致一般人無法忍受等節,原告均未舉證以實其說,亦無證據證明原告主張之氣味係被告經營之系爭餐廳所產生。被告基於敦親睦鄰,亦額外加裝靜電機、活性碳過濾設備,且有相關更換、保養紀錄可稽,期間亦多次經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衛生局稽查均無問題,而無違規受開罰紀錄。是原告並未舉證受有權利之侵害,且侵害之發生與被告之行為有何因果關係,自無從要求被告回復系爭房屋之外觀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固定有明文。惟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968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土地或建築物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固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民法第793條定有明文。其立法目的乃在調和不動產之相鄰關係,一方面促使不動產所有人於使用其不動產時,能適度考量對相鄰者之影響,若所有人使用其不動產,致使相鄰者不能合理利用其相鄰之土地房屋者,賦予相鄰土地房屋之所有人,有禁止之權。反之,若影響未達相鄰者已難以合理利用其不動產之程度,即所造成之影響程度,與所有權人使用不動產之利益權衡後,可認影響係輕微,或依其土地之形狀地位及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法律仍令鄰地所有人忍受,而無禁止之權。此乃考量相鄰者之間,彼此互相影響,為客觀上所必然,在某程度內,不得不互相尊重與容忍。故於各方所有人權利衝突時,何種影響程度應予容忍,何種影響程度可要求禁止,並非絕對,仍應依所生影響與一般社會習慣間為衡量,以平衡保障各方所有人之權益。而依目前社會發展情形,住戶緊鄰而居比比皆是,彼此日常生活聲息相聞在所難免,依通常情形,倘房屋所有人係依正常方式使用,於合理範圍內,亦難認係妨害相鄰房屋所有人之權利,故相鄰房屋所有人尚不得請求予以排除。被告對於原告所為之前揭主張予以否認,則依前揭舉證分配原則,就被告經營系爭餐廳所產生之油煙,有無侵入原告住家;以及若有侵入,侵入之程度是否非屬輕微,有無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者各節,均應由原告就此對其有利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㈡原告主張:其為系爭4樓房屋之所有權人,系爭4樓房屋位於

捷運新都星社區,被告則於上開社區經營系爭餐廳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見本院卷第39至41頁),此部分事實自堪信為真正。而原告復主張:被告於110年間,擅自在系爭餐廳之1樓外觀玻璃帷幕裝置排煙管,違反捷運新都星社區之管理規約等情,觀諸原告提出之捷運新都星社區113年12月份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肆、上次會議事應執行情形:22-4彭先生(即原告訴訟代理人)反映問題如下:一樓店面(即系爭餐廳)裝潢時,應依社區規定及規約處理並向社區申請施工及繳納裝潢保證押金等請管理中心對裝潢驗收以及消防檢查,尤其是排煙管須比照裝潢施工之前辦理。執行結果:1.管理中心已經隔日(11/13)要求中田提供竣工圖,並已存檔至管理中心保存。2.管理中心比對建商消防竣工圖確認店內消防管線情況,並於11/13日至現場檢查消防,現場並無更改變動情況。3.排煙管部分,管理中心已經中田反映,中田回復本次店面裝潢已有加強除煙設備,所以無必要恢復裝潢施工前樣貌。……陸、住戶提案討論:22-4彭先生反映問題如下:1.社區規約要求住戶裝修必須繳納押金方能裝潢,在裝修完畢後必須再通過消防設施盤點,盤點無誤後方能返還押金於該住戶。2.依11月管委會開會會議紀錄,其中決議:社區一樓店面本就是社區一部分,故當然須遵守社區規約及政府機關營業、建築法規規定辦理,針對此店面也是相同要求;竣工圖以及排煙管設置問題也是特別注意要求。3.管委會本當要求管理公司依據社區規約管理社區,若管理公司未依社區規約管理社區大小事宜而造成損失,本應彌補疏失,以免造成日後管理上差別待遇之爭端。基於以上3點,誠請管委會各位委員同意,由管理中心向中田咖哩業主追補規約要求辦理事項。20-1中田咖哩反映如下:1.裝潢施工時確實忽略向社區申請施工,目前店面已施工完畢並在營業中,以後若再有店面裝修的需要,定會向社區申請並按程序實施。2.店面消防並未作任何變更及改動,管理中心也已檢查過店面消為設施情況。3.已向管理中心提供裝潢竣工圖,按照圖內所示,並未對大樓外觀作變更。4.本次店內裝潢,已對排煙部分加強靜電吸附以及活性碳過濾設備,至於管理中心向我提起恢復裝潢施工前排氣狀況,我覺得在已加強排煙設備的情況下,此舉並無意義且會影響店面美觀,以後店內會定期性更換活性碳以確保不響影社區住戶。討論及決議:1.中田咖哩裝修押金追補程序一事,經出席委員全數通過無須追補程序,但請管理中心以後對於1樓店內裝潢必須確實執行社區規約內容辦理。2.中田咖哩店內消防檢查,管理中心已於11月13日參照建商消防竣工圖進行現場確認,並無變更以及異動情況。3.排煙方向問題,經出席委員全數通過請中田咖哩曾先生與排煙設備廠商評估,是否可提供目前現有排煙口與之前排煙口的排放數據對比。另外請中田咖哩曾先生定期提供更換活性碳表單一份給管理中心存當備查。」等情,有該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佐卷可考(見本院卷第73至11頁),是被告就系爭餐廳所為之排煙管裝置違反捷運新都星社區之管理規約部分,業經捷運新都星社區追認,是原告上開主張,自無可採。

㈢原告復主張:被告將排油煙管口朝外,所排出之油煙及其他

異味,嚴重妨害居住於上開社區之原告、1樓以上及週遭鄰近住戶無法開啟窗戶通風,侵害原告之生活品質及身體健康權等語,為被告所否認,且本院依原告所陳其曾向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檢舉陳情系爭餐廳之油煙排放侵害,經本院函詢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有關系爭餐廳之排放油煙或異議處理內容,而經該局函覆本院:①稽查時間:2021/3/23下午07:43:00……處理情形與備註:經查該址為中田咖哩,從事餐飲業,稽查時現場作業中,該店油煙經1台靜電設備及1台除臭設備收集處理後排放,於周界外巡查未發現空氣污染之情事,仍責令業者加強空氣污染防制措施並定期保養維護設備,後續倘查獲違規事實將依法告發。②稽查時間:2021/3/25下午08:28:00……處理情形與備註:經查該址為中田咖哩永和夢想店,從事餐飲業,稽查時現場位有(應係未有之誤繕)烹煮作業,該店油煙經1台靜電設備及1台除臭設備收集處理後排放,於周界外巡查未發現異味逸散致空氣污染之情事,本局已責令業者加強空氣污染防制措施並定期保養維護設備,後續倘查獲違規事實將依法告發,以維環境品質。③稽查時間:2021/3/26下午07:31:00……處理情形與備註:經查該址為中田咖哩永和夢想店,從事餐飲業,稽查時現場未烹煮,該店油煙經1台靜電設備及1台除臭設備收集處理後排放,於周界外巡查未發現異味逸散致空氣污染之情事,本局已責令業者加強空氣污染防制措施並定期保養維護設備,後續倘查獲違規事實將依法告發,以維環境品質。④稽查時間:2021/4/1下午09:21:00……處理情形與備註:經查該址為中田咖哩,稽查時現場未進行烹煮作業,該店油煙經1台靜電設備及1台除臭設備收集處理後排放,於周界外巡查未發現異味逸散致空氣污染之情事,本局已責令業者加強空氣污染防制措施並定期保養維護設備,後續倘查獲違規事實將依法告發,以維環境品質。⑤稽查時間:2021/4/6下午08:55:00……處理情形與備註:經查該址為中田咖哩永和夢想店,主要從事餐飲業,稽查時該店營業中惟廚房未作業,油煙經1台靜電設備及1台活性碳設備處理後排放至大氣,於周界外巡查未發現異味逸散致空氣污染之情事,仍責令業者加強空氣污染防制措施及設備維護保養,後續倘查獲違規事實將依法告發。⑥稽查時間:2021/4/8下午09:15:00……處理情形與備註:經查該址為中田咖哩,從事餐飲業,於廚房內設有1台靜電除油煙處理設備連結油炸台及煎煮台,處理其於烹飪煮食時所產生之廢氣。稽查時廚房進行清潔作業中,稽查人員於店家周遭及廢氣排放口處巡查,其油煙逸散的情形並不明顯。但稽查人員仍責成業者請設備廠商改善設備及增加維護設備頻率,以保持最佳處理效能。⑦稽查時間:2021/5/18(新北市)……處理情形與備註:……二、另於同日11時前往本市○○區○○路00號,經查該址為中田咖哩-夢想店,稽查時現場營業中,油煙經1台靜電及1台活性碳吸附設備後排放至大氣,空污防制設備運作中,於周界外未發現有明顯空氣污染之情事,仍勸導業者加強空污防制措施,倘後續發現違反環保法令之情事,將依法辦理。三、有關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新設列管餐飲業應自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起符合本辦法規定;既存列管餐飲業應自111年2月1日起符合本辦法規定。經查2間餐飲店分別於109年及105年始營業,目前尚於輔導期內,未有違反相關規定之情事。⑧稽查時間:2022/2/8(新北市)……處理情形與備註:本局於111年2月8日14時派員前往案址稽查,經查該址為中田咖哩,屬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中本市符合條件之連鎖餐飲業,現場營業中未作業,於廚房內設有1台靜電除油煙處理設備及1台活性碳吸附設備連結油炸台及煎煮台,處理其於烹飪煮食時所產生之廢氣,稽查時該公司使用靜電集塵器及活性碳吸附設備之油煙處理設備,未確實記錄相關參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本局依法告發並命限期改善。⑨稽查時間:2022/4/20(新北市)……處理情形與備註:本案為04E00000000複查案件,本局於111年4月20日11許派員前往本市○○區○○路00號稽查,經查該址為中田咖哩,屬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中本市符合條件之連鎖餐飲業,稽查時營業中,於廚房內設有1台靜電除油煙處理設備及1台活性碳吸附設備連結油炸台及煎煮台,處理烹飪煮食時所產生之廢氣,經查其使用靜電集塵器及活性碳吸附設備之油煙處理設備之每日油煙處理設備操作情形,確實依規定按時紀錄,仍責令業者加強空污防治措施。」等情,有該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4年8月6日新北環稽字第1141529209號函暨附件處理內容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9至63頁),可知被告經營系爭餐廳已有依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相關管理辦法,設置使用靜電集塵器及活性碳吸附設備之油煙處理設備之每日油煙處理設備操作情形,並確實依規定按時紀錄,且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依原告檢舉前往系爭餐廳稽查時,於系爭餐廳之周界外並未發現有明顯空氣污染之情事,自無從認定系爭餐廳之排煙管排出之油煙確有產生臭氣或異味,本院自無從據以判斷系爭餐廳營業並運轉而排放油煙時,油煙廢氣實際對原告住宅之侵入程度,原告復未能就此舉證以實其說,是其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主張其權益受損,依民法第793條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餐廳所設置之排油煙管洞口封閉,回復房屋原有外觀,並不得將系爭餐廳之油煙或其他惡臭氣體,逸散排至原告系爭4樓房屋之居家環境內,自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在系爭餐廳私自增設排油煙管,並將排油煙口設於店面正門口右上角而任意排放油煙,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程度,然未能提出證據證明,應屬無據,難認其住居安寧受有不法侵害。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條第1項、第184條、第793條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餐廳所設置之排油煙管洞口封閉,回復房屋原有外觀,並不得將系爭餐廳之油煙或其他惡臭氣體,逸散排至原告系爭4樓房屋之居家環境內,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併予駁回之。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詳予論駁。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裁判日期:2026-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