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7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706號原 告 徐宜筠訴訟代理人 張藏文律師複代理人 李庚燐律師被 告 林淑萍訴訟代理人 黃啟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㈡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㈢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以民事追加起訴暨準備一狀追加請求被告應將新北市○○區○○路00號地下室返還予包括原告在內之15位共有人,並主張係基於紛爭解決一次性之訴訟經濟原則而請求追加,惟上開地下室範圍與原告原請求測量範圍完全不同,非屬同一事實,且於114年8月19日本院進行勘驗並請地政機關測量後,方於114年11月20日請求追加,顯然有礙本案訴訟之終結且無訴訟經濟可言,是原告所提追加之訴不符法律規定,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6-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