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74號上 訴 人 賴柏文即榮茂企業社
楊致忠即暖羊企業社被 上訴 人 柏旺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柏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5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74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3萬0,2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依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