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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7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740號上 訴 人 楊雯鈞被 上訴 人 許阿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5年1月30日114年度訴字第1740號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9,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伯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