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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7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749號原 告 楊玄智被 告 滙聚智能販賣機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廖振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加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裁判案由:返還加盟金等
裁判日期:2025-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