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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7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749號上 訴 人 滙聚智能販賣機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廖振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加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4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裁判案由:返還加盟金等
裁判日期:2026-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