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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7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750號上 訴 人 啟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 被 告法定代理人 蔡岳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南梁山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委任費用 ,上訴人對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75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92萬6,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27、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6,3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家賢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費用
裁判日期:2026-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