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787號原 告 黃文吉 住○○市○○區○○街0號5樓 被
告 邱爵榮 住○○市○○區○○街0號0樓
黃子建林意琦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受之利益為準。又請求拆屋還地之訴,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土地之交易價額為準。故債務人對於拆屋還地強制執行程序提起異議之訴,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程序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土地之交易價額為準。查,本件被告執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672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上字第625號民事裁定、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63號民事裁定及本院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請求原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位於新北市○○區○○街0號5樓房屋後方如附圖編號A所示增建物(面積55㎡,下稱系爭增建物)拆除騰空回復原狀,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107025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屬實。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本於其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系爭增建物占用系爭土地面積之交易價額為計算。查系爭增建物前經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現場測量,其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為55㎡,又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1萬2,915元/㎡等情,有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新北市不動產愛連網公告地價與現值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71萬325元【計算式:公告現值21萬2,915元/㎡×占用面積55㎡=1,171萬3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3,6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