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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7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78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文吉訴訟代理人 黃馨民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邱爵榮

林意琦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3月20日114年度訴字第1787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07025號排除侵害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㈢被上訴人不得再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672號民事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而參酌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業經原審核定為52萬7,216元,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52萬7,2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家賢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