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79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惠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智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6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2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仁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