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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796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796號原 告 林世鑫被 告 張玉娟

王崇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021,452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10分之5,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673,817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021,45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或不甚礙被告防禦及訴訟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1項第2款、第3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原為:被告A02、A03(下合稱被告,分則稱其姓名)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42,90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15年1月13日變更聲明如下述聲明所示(見本院卷第139頁),核原告上開所為,請求之基礎事實要屬同一,且屬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亦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並經被告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139頁),揆諸前揭法條規定,不在禁止之列,自應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13年7月30日前某日,於不詳地點交付被告A03名下遠東商業銀行(下稱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及密碼,交予詐騙集團所屬年籍不詳之人,容任他人使用系爭帳戶以遂行詐欺行為。嗣該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間以假投資名義,使原告陷於錯誤,並於113年7月31日9時26分將4,042,903元款項匯入系爭帳戶,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被告前開交付系爭帳戶及密碼之行為,過失不法侵害原告財產權,致原告受有財產上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第185條規定,請求被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4,042,903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A02則以:伊於113年3、4月左右被騙過600多萬,復因資金需求向銀行借款遭拒,在網路上滑抖音看到網友自稱是代辦貸款公司,並加入該網友「張百萬」LINE,張百萬稱可以幫伊辦理貸款,伊也是被騙的受害人,張百萬之前先拿伊兒子即被告A03身份證資料自己辦2 、3 個遠銀數位帳戶,後來要撥款時要伊去遠東銀行約定1個撥款用帳戶。伊於113年7月30日將伊之彰化存簿帳號、密碼,及被告A03之中國信託、系爭帳戶之帳號密碼、以及2人的身分證資料傳給張百萬。原告被騙的錢,伊一毛錢都沒拿到,並無過失等語置辯。並答辯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被告A03則以:伊把個資交給媽媽即被告A02,因其說工廠搬遷需要辦貸款要用伊名字申請,張百萬先在網路上幫伊辦理2個遠東銀行帳戶,分別為系爭帳戶及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0 之帳戶(下稱遠東1116號帳戶),嗣叫伊去遠東銀行新莊復興分行,臨櫃辦理約定平台入金網路銀行帳戶。因為比較大額的錢要進來就要約定帳戶,因為遠東銀行有虛擬貨幣換幣的帳戶跟自己使用的帳戶,張百萬要伊直接跟櫃員說要約定平台入金帳戶自己要玩,伊有照著說等語。A02跟伊要系爭帳戶帳號,伊以臉書私詢A02密碼,伊並無過失等語置辯。並答辯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與刑事上之共同正犯,其構成要件並不完全相同,共同侵權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若行為關連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又民法第185條第2項所謂視為共同行為人之幫助人,係指以積極的或消極的行為,對實施侵權行為人予以助力,促成其侵權行為之實施者而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493號裁定要旨參照)。又所謂過失,指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在侵權行為方面,過失之有無,應以是否怠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斷,亦即行為人僅須有抽象輕過失,即可成立。而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乃指有一般具有相當知識經驗且勤勉負責之人,在相同之情況下是否能預見並避免或防止損害結果之發生為準,如行為人不為謹慎理性之人在相同情況下,所應為之行為,即構成注意義務之違反而有過失,其注意之程度應視行為人之職業性質、社會交易習慣及法令規定等情形而定(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要旨參照)。㈡查原告主張被告A03之系爭帳戶,由被告A02指示其於上揭時

間,將系爭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告知詐欺集團成員,嗣原告因受詐欺集團假投資詐騙而陷於錯誤致於113年7月31日9時26分,匯款4,042,903元至被告A03名下之系爭帳戶,嗣於同日9時26分52秒、同日9時27分16秒、同日9時27分45秒,分別轉出150萬元、140萬元、1,143,000元至被告A03之遠東1116號帳戶,原告受有4,042,903元之財產上損害一節,有系爭帳戶交易明細、原告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被告A02與撥款人員、貸款承辦人員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被告A03與撥款人員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見臺灣新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033號卷,下稱2033號偵卷,第20頁、第33頁、本院卷第51頁至第108頁)各1件在卷可稽,並為被告2人所不爭執,上情首堪認定。

㈢被告2人雖抗辯渠等交付系爭帳戶之帳號及密碼並無過失云云

。惟按以申辦貸款等方式要求他人提供銀行帳戶之帳號、密碼予他人,顯均與一般商業習慣不符,蓋申辦貸款僅需提供申辦者個人帳戶之帳號資訊作為收受貸放款項之用,並不需要交付、提供該申辦者帳戶、帳號支付功能所需之必要物品或帳號及密碼等資訊,易言之,以申辦貸款為由交付或提供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已非屬正當理由。是一般具有相當知識經驗之人,於申辦貸款之情況下,應能預見並避免或防止將其個人帳戶之帳號及密碼等資訊交付他人,俾免造成其他人遭詐欺集團詐欺而將款項匯入該帳戶,復遭提領一空之損害結果發生,是謹慎理性之銀行帳戶申設人在申辦貸款情況下,自不應將帳號及密碼交付放貸方,否則即有背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因而構成注意義務之違反而有過失。經查,被告A02自承高中畢業,從20歲開始從事會計、業務工作,自80年開始經營冠鴻服裝社,有貸款經驗,而被告A03則為五專畢業,有10幾年工作經驗(見本院卷第128頁),堪認被告2人具有相當程度之學識、社會經驗及金融消費貸款常識,理應知悉現今一般商業習慣,申辦貸款僅需提供個人帳戶之帳號資訊作為收受貸放款項之用,並不需要提供帳號及密碼予放貸方使用自己銀行帳戶。又依被告2人與詐欺集團成員張百萬間如附件一、二所示之LINE對話記錄,可知被告2人因被告A02資金需求且在國內銀行辦理貸款遭拒,且被告2人於113年7月5日前即已知悉與其聯絡貸款事宜之LINE帳號張百萬人員,並非合法設立之銀行行員,而係「代辦公司」,被告2人亦不知張百萬真實姓名,代辦公司名稱,已與一般正常向銀行貸款必會知悉代辦公司名稱或銀行承辦人之真實姓名及職位等情形迥異,再者張百萬所介紹「香港貸」還告知被告可以選擇不用還款,違約後只需要3年內不能去香港就好,且審核僅需20分鐘,也無須就貸款人之信用為徵信等情,已與一般正常向銀行貸款需貸款人填寫工作、月薪、存款、有無不動產擔保借款、甚至要求有保證人並檢附相關資料申請,並經聯合徵信調查貸款人資料有無問題後始會貸款流程顯有不同,又張百萬告知被告A02經審核可以貸得168萬元、被告A03經審核可以貸得254萬元,被告2人可以取得高達百萬以上貸款還可以無庸還款更與正常貸款交易有異,張百萬指示被告2人於113年7月26日,至遠東銀行臨櫃辦理將系爭帳戶約定平台出金至被告A03之遠東1116號帳戶,被告2人並交付帳號及密碼給張百萬,更是違反社會上正常貸款交易之習慣,及洗錢防制法等法令規定,被告2人理應注意、能注意、竟不注意一般具有此相當知識經驗,且謹慎理性之銀行帳戶申設人,在申辦貸款之情況下,亦不應將帳號及密碼交付放貸方或不明代辦公司之注意義務,竟不為謹慎理性之人在相同向銀行申辦貸款情況下,所應為之行為,反而在不知對方公司名稱及張百萬真實姓名之情形下,率依對方指示提供證件供張百萬代為辦理遠東銀行之帳戶,交付系爭帳戶、遠東1116號帳戶及上開帳戶密碼,則被告2人已成年、具有高中以上學歷,均有10年以上工作經驗、社會上正常貸款交易之習慣,及洗錢防制法等法令規定等情形觀之,被告2人應已構成注意義務之違反而有過失。被告2人辯稱其無過失云云,應不足採。

㈣綜上,被告2人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將系爭帳戶之

帳號及密碼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張百萬」取得,致原告人受詐欺所匯款至系爭帳戶之4,042,903元後,選即轉出至遠東1116號帳戶後遭提領一空,原告受有4,042,903元之財產上損害,係過失對實施詐欺行為之上開詐欺集團成員予以助力,促成渠等向原告詐欺行為之實施,屬過失侵權行為,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之規定,對原告負損害賠償之責。

㈤次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

償金額,或免除之,此觀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自明。上開過失相抵之原則,其立法意旨在於無論何人不得將自己之過失所發生之損害轉嫁於他人,係基於支配損害賠償制度之公平原理與指導債之關係之誠信原則而建立之法律原則。此項法律原則,縱加害人未提出被害人與有過失之主張,倘法院於審理過程中,依兩造攻防及調查證據之所得,已知有與有過失之事實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78條第2項規定,仍得於賦與兩造就其事實有辯論之機會後,斟酌雙方原因力之強弱及過失之輕重,依職權減輕或免除賠償金額,以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尚不能置之不論(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713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兩造就過失相抵之過失比例乙節,原告主張自己過失比例是10分之3,被告2人為10分之7,被告2人則主張原告為全部云云(見本院卷第128頁)。惟查:

⒈政府近來以各種方式宣傳投資必定有風險,在投資前應先做

足功課並循政府認證的官方管道進行投資,任何號稱有「內線交易」、「穩賺不賠」的管道一定就是詐騙,詐騙集團常成立投資群組廣發簡訊,或傳送飆股訊息,使用標榜穩賺不賠、高報酬零風險等字眼引導民眾加入偽冒的投資LINE群組,並誘使民眾下載不明的投資軟體APP進行投資,初期小有獲利,等民眾加碼投資後,歹徒立即音訊全無,讓民眾辛苦錢一夕之間成為泡沫。原告為大學畢業,從事鋼鐵業擔任課長(見2033號偵卷第27頁),對於政府上開宣傳,應甚熟悉。然依原告向警方報案時告知其於FACEBOOK、LINE以投資賺錢為前提認識犯嫌,犯嫌慫恿原告加入雲策投資公司網站,並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節,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前峰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2033號偵卷第38頁)1紙在卷可稽,堪認原告係在明知其投資之網站,並非正當之投資管道,且不知與其聯絡投資事宜之人之真實姓名年籍,對方不但保證獲利及穩賺不賠,進行投資及資金往來,顯係政府近來廣為宣傳之典型之假投資詐欺,則依原告已成年、擔任公司課長、有相當之社會經驗、社會上正常投資交易之習慣,及洗錢防制法等法令規定等情形觀之,原告只要不予輕信,顯然得以避免其損害之發生,竟仍為獲取高額利得,匯款高達4,042,903元至系爭帳戶,亦屬與有過失,原告自不得將自己之過失所發生之損害全數轉嫁於被告2人。

⒉惟本院斟酌前述雙方原因力之強弱及過失之輕重比例,認原

告、被告2人應各負50%之過失責任,爰依職權減輕被告2人之賠償金額至2,021,452元(計算式:4,042,903元X50%=2,021,45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以謀求兩造間之公平。

㈥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為未定給付期限之金錢債權,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請求被告2人連帶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4年12月3日(以114年12月2日庭期翌日認定)起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2人連帶給付2,021,452元,及自114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均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魏敬庭附件一(被告A02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記錄) 【113年7月5日前】 張百萬:「請問你有多少資金需求」 被告A02:「100吧」 張百萬:「好的 你的情況已基本了解 這邊幫你推薦兩種適合你的方案 您需要那種我再給你送件這樣」「第一種幫送件金主自借每萬元月利息50繳本利攤還 過件率會低點 因為跟你信用分 負債比 遲繳記錄這些都有關聯不過我也會盡力幫你借款成功」「第二種 幫你送香港貸 香港跨境貸審核寬鬆比較容易過件目前有對台灣地區開放申請 每個戶頭可以申請5-80萬港元每個人只能辦理一次不過貸款下來我們公司需要收取百分之10作為 手續費好處是可以不用還款壞處是你在3年合約期不能去香港1萬港元相當於4萬台幣」 被告A02:「還有這種香港貸我還真的沒聽過耶」 張百萬:香港貸是幫你送海外貸款我們公司辦理香港貸已經很多年了和香港方面的銀行有深度合作在台灣大部分的香港貸款都是由公司承作的」「香港貸我們公司有專業的技術和管道不需要你支付任何費用都由公司墊付順利撥款後才從你貸款部分扣除的」「香港貸你可以選擇還款也可以選擇不還款不還款的 壞處就是你本人3年不能去香港不還款的話會損失你在香港的信用分3年後信用分恢復正常」 被告A02:「那這個要多久」 張百萬:「20分鐘」 被告A02:「那撥款下來的時間」 張百萬:「3-7天」 【113年7月16日】 被告A02:「請問你一下你們會不會做聯徵」 張百萬:「不會」 被告A02:「好的等等傳資料給你 張百萬:「你好你的額度是44萬港元到你手上是168萬台幣」 被告A02:「MAX我有註冊」 張百萬:「帳戶密碼要給我」 被告A02:「我裡面有錢 10萬」 張百萬:「你提領出來」 被告A02:「好」「那我在請問一下我家人可以貸嗎」 張百萬:「可以」 被告A02:「怎麼連信箱的帳戶?密碼都要給你?」 張百萬:「我這邊才可以登錄上去」 被告A02:「請問他審核的出來了嗎」 張百萬:「有 出來了 額度是67萬港元到手254萬台幣」 被告A02:「有沒有人辦不繳的」 張百萬:「有」 被告A02:「你們除了收手續費,我們還要繳其他的費用嗎」 張百萬:「不需要 全部都已經扣好了」 張百萬:「帳戶密碼都要」 被告A02:「裡面的錢還沒移走,等一下會領」 【113年7月17日】 張百萬:「你今天申辦嗎」 被告A02:「是」 被告A02:「我等一下給妳帳密...這個是MAX的跟信箱帳戶、密碼一樣」 張百萬:「你有遠東銀行嗎」被告A02:「好像沒有」 張百萬:「瞭解跟你朋友一樣我線上幫你申請一個」 被告A02:「健保卡」「0981---」 張百萬:「等一下需要驗證碼」 被告A02:「323964」 張百萬:「可以了」 被告A02:「我的部分你也是辦理不繳嗎?」 張百萬:「對的」 被告A02:「就是除了三年不能去香港其他的地方都可以去吧」 張百萬:「對的」 被告A02:「這個有沒有什麼條件是不能辦的」「信用不好」 張百萬:「可以」 【113年7月21日】 張百萬:「你好換匯審核好了需要你去銀行約定換匯帳戶」「不能跟銀行講是做貸款使用的」 【113年7月26日】 張百萬:「你在排隊嗎你兒子有跟你一起嗎」 被告A02:「遠東銀行說要七天啊現在還審核當中」 【113年7月28日】 被告A02:「他有問我說這個帳戶是幹什麼用的我說個是投資買賣用的」 張百萬:「對的」

附件二(被告A03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記錄 ) 【113年7月16日】 張百萬:「我現在登錄你的平台你配合我一下收驗證碼」 被告A03:「762321」 張百萬:「我幫你線上申請遠東戶頭] 被告A03:「嗯嗯」 【113年7月18日】 張百萬:「你好審核好了需要你去銀行約定出金帳戶」 被告A03:「我人在國外」 張百萬:「了解到時候你們可以一起去] 被告A03:「媽媽?」 張百萬:「對的」 張百萬:「了解」 【113年7月23日】 張百萬:「什麼時候方便」 被告A03:「可以麻煩再把剛剛我要到銀行的辦理的東西打在LINE上面給我嗎」 張百萬:「自己跟櫃員說要約定平台入金帳戶自己要玩」「A03遠東銀行----1116號」 【113年7月26日】 被告A03:「張先生你好在排隊」 張百萬:「瞭解] 被告A03:「等等是跟行員說我要辦約定入金帳戶」 張百萬:「辛苦了」「直接跟櫃員說要約定平台入金帳戶自己要玩」 被告A03:「通常行員會問什麼問題?自己要玩的跟自己要用的意思一樣吧」 張百萬:「對的」 被告A03:「行員問說約定帳戶是哪一個」 張百萬:「A03遠東銀行----1116號」 被告A03:「我辦好了」 張百萬:「網銀多少傳給我」 被告A03:「就你傳給我那個」 張百萬:「了解」

裁判日期:2026-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