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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8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810號上 訴 人 陳劭華被 上訴 人 張楷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8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3,16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萬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依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