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811號原 告 梁佑任訴訟代理人 徐仕瑋律師
曾郁恩律師被 告 三輝玳門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順明被 告 留士容
王秀銀王柏元吳怡靜張哲誠虞先達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律師
鄭朱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6月1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被告送達不合法,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于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