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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8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87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易佳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慶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艸隹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7,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裁判日期:2026-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