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879號上 訴 人 陳健銘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富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履行決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18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87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昱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