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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8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896號上 訴 人 段嘉惠被 上訴人 林口世紀長虹管委會法定代理人 葉家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89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未載明對於該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則依其於原審請求世紀長虹公寓大廈於民國113年11月16日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案之決議(有關歷屆管理委員協助處理及協調社區事務所涉事宜所生之律師費用,應由社區共同負擔)應予先位撤銷,備位無效之聲明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而此屬財產權涉訟,且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奇翰

裁判日期:2026-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