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897號原 告 胡詩橒訴訟代理人 胡智皓律師複代理人 梁齡宇律師被 告 胡文書訴訟代理人 胡志將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新北市瑞芳地政事務所繳納測量費用新臺幣43,620元。
理 由
一、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無權占用坐落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獲得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計新臺幣90萬元,本院已於民國114年9月18日至現場勘驗,並囑託新北市瑞芳地政事務所派員測量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現況及繪製測量成果圖,經新北市瑞芳地政事務所通知本院本件測量規費尚須補繳新臺幣(下同)43,620元,有新北市瑞芳地政事務所函文在卷可稽,而被告於系爭土地占有使用現況之測量費用,係屬訴訟進行所必要之費用,兩造如未繳納,將致訴訟程序無法進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前段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新北市瑞芳地政事務所預納上開43,620元之測量費用(將來視為裁判費之一部),如原告逾期不繳,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規定,定期通知被告墊支,如被告亦不為墊支,則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且逾4個月兩造均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盧佩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