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897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胡詩橒 住○○市○○區○○路○段000巷00 弄0號訴訟代理人 胡智皓律師複 代理 人 梁齡宇律師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胡詩橒與被告胡文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訴訟代理人為抗告人就本院民國115年3月6日114年度訴字第189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盧佩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