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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9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2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素嫺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李友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19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9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