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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93號上 訴 人 卓錦坤

卓奕邦被 上訴人 卓王寶桂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93號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萬元【計算式:72,500股×10元×2=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6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顥儒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等
裁判日期:2026-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