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999號上 訴 人 陳映辰即 被 告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文進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999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2,136,1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80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9,807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