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004號原 告 吳怡諏訴訟代理人 高培恒律師被 告 太平洋景秀天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韋榤訴訟代理人 吳俊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陳韋榤為太平洋景秀天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78條規定: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第177條第3項規定: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被告太平洋景秀天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已於111年11月27日即本件判決後(判決書已於114年11月25日送達)變更為陳韋榤,有新北市中和區公所115年1月27日新北中工字第1153173829號函可稽,爰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盧佩蓁